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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薛瑞反映说,她和沈某于2017年结婚,其后生育一个儿子。双方从2021年开始发生矛盾,随后分居。由于无法和好,他们同意离婚,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发生争执。她认为,自己负责照顾孩子、照料家事,沈某对家事毫不关心。因此,薛瑞不仅有权多分夫妻共同财产,还有权要求沈某给予其家务补偿。由于沈某不同意她的要求,薛瑞准备于近日到法院起诉离婚。
她想知道:法院是否会支持其上述请求?
法律分析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:“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,应当依法予以保护。”据此,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时,如果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协商或者协商未果的,就应由法院判决。
法院在判决时遵循的一般原则是双方均等分割。当然,在此基础上,还应当依法遵循以下几项补充原则:一是照顾子女的原则,即根据子女生活和学习需要,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多分财产;二是照顾女方的原则,即给予女方一定的倾斜和照顾;三是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,即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。
另外,《民法典》还规定了以下制度:一是经济补偿制度,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、照料老年人、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,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,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;二是经济帮助制度,即离婚时,如果一方生活困难,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;三是损害赔偿制度,即如果一方有重婚、与他人同居、家庭暴力、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。
本案中,如果离婚后孩子由沈某抚养,那么,法院一般会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均等分割;如果孩子由薛瑞抚养,那么法院会判决其适当多分一些财产。另外,如果薛瑞确实在养育子女、照顾家庭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,那么,法院应当判令沈某给予其一定数额的家务补偿。
(劳动午报潘家永律师信箱)